成长是每个人一生的命题,尤其是少年时期的成长,对人的一生往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孩提时,我们富有朝气,却也极其脆弱,我们高度依赖父母的呵护,国家和社会的关爱。这一期的“圆桌派”少年家事普法就让我们来聊一聊,作为国之重器的法律,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如何发挥作用。
一、父母离婚,我该选谁?
案例:小琴今年十四岁,上初中二年级,父母都是再婚。2019年初父母为各自婚前子女购买房产发生矛盾纠纷至今,起诉到法院离婚,双方同意离婚,但对于小琴的抚养权归属争执不下,法官依法听取小琴的意见。小琴很早就因为父母闹离婚的事陷入抑郁,曾几度割腕,小琴说,父母离婚后,她谁也不跟,谁也不选。
法官说:
育有未成年人子女的夫妻双方要慎重离婚,离婚往往会对未成年人产生过多的不利影响。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可调和的,也应妥善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尤其是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给付和子女今后的学习生活安排。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对于父母的慎重决定应给予理解,在选择和谁生活在一起时,法官需引导未成年人从成长环境稳定等因素考量,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需支付抚养费,并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即便父母离婚,也可以尽量维护自己与父母各自的亲情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父母身故,债主上门,我该如何面对?
案例:小明是某小学二年级的学生,在他五岁时父亲病故,母亲投资生意连连失利,去年五月又因意外身亡。现在,小明作为被告被一群母亲的债主告上法院,要求其偿还母亲的债务。
法官说:
当今法治社会没有“父债子偿”这一说,法院受理上述案件也是以小明的母亲有财产可以继承为前提,诉讼上称之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作为还在读书的小明,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在母亲的遗产中,首先为其预留必备的生活费,其余再用于清偿债务,法院依法应予准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遭抚养人虐待、遗弃,我该怎么办?
案例:小刚今年9岁,父亲早逝,母亲方某独自一人抚养小刚。因为感情不顺,方某经常打骂小刚,不给小刚饭吃,甚至不让小刚睡觉,严重影响到了小刚的身心健康。
法官说:
抚养、教育和保护好未成年人是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严禁实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即便是父母也不在法外。上述案例中,小刚所在的村(居)委会和其他相关人员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方某对小刚的监护权。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受到刑法的追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幼儿园里意外受伤,该由谁负责?
明明和强强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两人在玩耍时起冲突,明明用铅笔戳伤了强强的眼睛,那么这起伤害事故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明明和强强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应对入园期间的幼儿起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强强在幼儿园受伤虽系明明用铅笔戳打所致,但若幼儿园老师及时制止可以避免该事件发生,故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此外,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作为监护人,明明的父母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家湖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收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五、法律对失足青少年有哪些宽宥?
案例:无名氏,经骨龄鉴定为17——18岁之间,无姓名,无户籍,且系聋哑人,无一技之长。19年年底,三次在南昌一物流园内,偷到现金、水果、机械零部件和手提包等价值较小的财物。
法官说: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中,要注重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和法庭教育。上述案例中,法院依法对无名氏从轻判处拘役6个月的刑罚。同时又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延伸帮教,由于无名氏无家可归,生存能力差,经办法院为他开展的帮教包括:联系帮助家庭,联系公安以便办理户籍,联系民政部门以便落实国家救助政策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