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商业街项目部办公室,盗得抽屉内一个黑包(内有人民币19700元、银行卡、U盾等物品)。
2021年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南昌市新建区某小区被抓获,在其身上查获被盗现金人民币17000元,包内其他物品被其丢弃。隔日,17000元已发还被害人孙某。同时,被告人赵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在2004年至2018年期间,曾四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一般累犯、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谅解、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