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业主小唐因邻居圈地种菜、小区物业环境差等为由拒缴物业费,法官释明物业公司应尽到劝阻及报告义务,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业主当庭缴纳了拖欠的物业费3584元,物业公司自愿放弃对违约金2508元的诉请,并撤回了起诉。
2016年9月,某物业公司与业主秦某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某物业公司为秦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按照房屋面积向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用,逾期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小唐系该小区业主,房屋面积110平方米,按约应缴纳物业费3584元、违约金2508元。但小唐认为小区环境差,特别是部分邻居在小区公共绿地内私自圈地种菜,因菜地施肥导致小区臭气熏天,且破坏了小区绿化。小唐曾向物业反映未果,便以物业公司不作为由拒缴物业费,双方由此涉诉。
立案人员收案后,将该案纳入诉前调解程序,并由该院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根据事先制定好调解方案,逐一进行沟通说服。首先,调解员向业主释明,物业管理是使其房产保值升值的一种投资行为,如果大家都拖欠物业费将导致物业公司经营困难、难以为继,最终房产价值将会贬损。其次、调解员告知业主“圈地种菜” 侵犯其他业主权益,影响了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构成了侵权,可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最后,调解员督促物业公司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对“圈地种菜”行为应尽到劝阻及报告义务。
最终,在法官的细心的调解下,物业公司同意对“圈地种菜”行为进行劝阻和整顿,并放弃了对违约金的诉请。被告唐某将所欠物业费3584元当庭一次性缴清,物业公司随即撤回起诉,双方握手言和。至此,该起物业纠纷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法官评析:“圈地种菜”系侵权行为 业主应依法依规理性维权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小区内的公共绿地,是受法律保护的公共财产,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须经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决定。部分业主擅自在公共绿地“圈地种菜”,未得到其他业主同意,很明显是侵犯其他业主利益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小区的整体规划,影响了美观,毁坏了植被、污染小区空气,尤其是部分业主给菜施肥产生很大气味,影响了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构成了侵权。但一些业主存在观念误区,不论是本案中“圈地种菜”,还是小区业主被盗等侵权行为,业主往往拒交物业管理费用以示不满,加剧了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紧张关系,由此折射出业主对物业装修、噪声、邻里矛盾等缺乏有效的解决对策,更没有意识到物业管理是使其房产保值升值的一种投资行为。
实际上,遇到“圈地种菜”的侵权行为,业主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理性维权:
一是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代表广大业主,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圈地种菜”的业主,要求其停止侵权、铲除菜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积极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及时向物业公司反映,由物业公司履行劝阻及报告义务,由环保、园林、城管等部门联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等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干预或者共同整治。
三是物业公司积极作为,考虑业主对田园生活的向往需求,将蔬菜、果树品种加入绿化种植中,或在小区开辟公共绿化带,允许业主自由种植蔬菜,满足业主的精神诉求与文化诉求,以创造性的途径平衡社区内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