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下旬某日、8月6日,于某先后两次在南昌市西湖区某会所附近各贩卖一包海洛因给陈某,陈某先后各支付150 元现金给于某。
2020年8月14日,于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一民房内贩卖一包海洛因给余某,余某支付150元现金给于某。同年8月21 日,公安民警抓获于某。
另查明:于某于2003年8月因赌博被治安罚款200元;2003年11月因赌博被治安罚款 500元;2018年3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8月2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具有坦白、吸毒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