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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凌晨合伙撬开他人房门盗窃香烟、手机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龚文兵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1-02-19 09:26:03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万某退赔被害人邱某人民币9066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赃物发还被害人,均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20年10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万某来到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某家具厂4栋楼下实施盗窃。被告人王某、万某用开锁工具撬开了楼下铁门,随后上楼撬开了该栋被害人邱某家中的房门,由王某在门口负责望风,万某入户进行盗窃;万某在该户窃取中华香烟一条,现金1900元和手机四部,其后两人逃离现场。当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万某来到南昌市西湖区老福山附近把盗窃来的四部手机卖给路边收手机的人,四部手机一共卖了3600元(其中索尼牌手机卖得150元),除去开支,两人各分赃2600元。当日21时许,民警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小区将王某、万某抓获,并在两人的住处查获被盗中华香烟一条与开锁工具一把。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华为P40Pro型手机(256G内存)、华为X6型手机(64G内存)、一加牌5型手机(6+64G内存)、中华牌香烟(价值人民币500元)的市场价格共为人民币7516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被告人万某在2008年至2014年期间,曾三次因犯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万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具有一般累犯、坦白、认罪认罚、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