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11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程某在南昌市中山路某网吧趁被害人刘某睡着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华为nova3手机盗走。同日8时许,被害人刘某在南昌市渊明南路一网吧找到被告人程某后报警,追回了被盗手机。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109元。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在2008年12月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