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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反映高利转贷现象频现扰乱信贷秩序亟需引起重视
作者:西湖区法院 陶然  发布时间:2021-02-04 09:18:20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反映,高利转贷行为增加了融资成本,扰乱了信贷秩序,偏离了国家对资金投向、利率管控等政策导向,亟需引起重视。据统计,2018年,该庭在金融审判中发现涉及高利转贷的案件5件,2019年8件,2020年11件,增幅较大。 此类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出借人法律意识淡薄。转贷出借人均是自然人,法律知识比较欠缺,信用观念相对淡薄,对高利转贷行为引发的法律风险预估不足。该庭2020年受理11件该类案件中,其中6起系申请多张信用卡刷卡套现出借他人,5起系信用或者抵押贷款出借他人。出借人大多主观上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是一种常规手段,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明示其并非款项实际使用人,要求金融机构另行向实际使用人追偿。有一出借人在法官释明高利转贷属违法犯罪行为时甚至当场瘫倒。

二是出借期限短、利率高、金额较大。转贷出借人主观上具有牟利倾向,出借金额较大,出借利率大多高出所贷利率;为了防止贷款逾期产生违约金,增加融资成本,其出借的期限往往较短。该庭2020年受理11件该类案件中,8起约定借款期限在1年以下;除4起借款利率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外,其余7起明显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达到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5起借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4起借款金额在10万到50万之间,2起借款金额超50万元。

三是银行风险控制不到位。银行贷前审查不严,出借人随意填写“贷款用途”,银行不做核实,只要符合形式条件的就发放贷款;贷中对贷款使用监管不严,未对资金用途及流向进行及时跟踪监管;贷后清欠不及时,不在规定的担保期限和还款期限内清理贷款。银行风险控制不到位,给部分出借人收到借款后用于放贷造成可乘之机。该庭近几年受理的20余起该类案件,均不同程度反映出金融风险防控能力不足的问题。

为此,该庭建议:一是加强普法宣传。大力宣传高利转贷相关法律法规,告知高利转贷的风险及法律责任,引导民众合法使用贷款。

二是强化打击力度。让高利转贷行为无利可图,对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金额的,涉嫌高利转贷等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完善风控机制。增强金融业务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贷前审核、贷中监控、贷后追踪,认真做好各环节的审查和落实。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