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0日、8月24日、8月25日,邹某三次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门口,分别以人民币750元、600元、450元的价格,先后贩卖了5粒、4粒、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梁某。8月30日,民警将邹某抓获。
另查明:邹某于2016年5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8月5日因吸毒被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三次向他人贩卖共计1800元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具有认罪认罚、毒品再犯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