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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丈母娘给女婿提供抵押担保 签署空白合同责任照担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1-01-14 09:46:3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六旬丈母娘李某提供一套房产为女婿作抵押担保,虽签署的《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系空白合同,法院以签署空白合同视为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为由,认定李某抵押担保成立,某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5年3月,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赵某、李某签订了《个人授信协议》及《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向赵某提供人民币46万元可循环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60个月。赵某的丈母娘,即李某愿意提供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房产一套为前述《个人授信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嗣后,原被告另行于2016年4月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46万元,贷款期限为46个月,从2016年4月到2020年2月,利率为年利率7.505%。上述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46万元,但借款人未能按约定返还贷款本息。截止2020年12月,被告尚欠借款本金41万余元,利息(含罚息、复息)3.7万余元,双方由此涉诉。

庭审中,李某认可其为女婿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亦认可合同上签名的真实性,但其辩称当时签署的是空白合同,其他内容包括授信金额、授信期限、担保范围等均由他人事后代为填写,且银行工作人员没有跟其解释合同内容,案涉贷款应属其女婿和银行串通故意坑害抵押担保人。据此,李某认为其系六旬老人,签署空白合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赵某存在金融借款关系、原告某银行已经完成案涉借款的交付义务,有原告提供的相关合同、交易流水、欠款明细等佐证。李某虽认可合同上签名的真实性,但关于其提出的签署空白合同之辩解,法院认为,首先,李某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退一步而言,即使其签署的确为空白借款协议,其在协议首部和尾部抵押人处签名,对相应的法律风险采取漠视的态度,亦应视为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应当对签字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仍应认定为具有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其次,民事行为中签名、捺印即表示承诺,如果签名、捺印时某合同条款存在空白,一般应推定签名、捺印一方已经知晓该条款内容。从“鼓励交易”的原则以及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便捷性角度出发,也应视为签名、捺印一方授权合同相对方补填相关条款。

据此,法院认可李某在空白合同上签名捺印的法律效力,该抵押担保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并依法判令:借款人赵某返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4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原告某银行对李某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