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7月期间,程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商场附近先后3次向章某贩卖精神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共计9瓶。2020年7月,程某在上述商场附近先后4次向刘某贩卖精神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16瓶。
2020年7月9日,章某、刘某联系程某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后程某依约到某商场停车场准备交付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查获6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经鉴定,均检出可待因成分)。
另查明:程某于2017年1月6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五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多次向他人贩卖共计31瓶含有可待因成分的精神药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违法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