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4包“开心粉”(详见扣押清单)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4日20时许,李某通过微信联系前男友被告人罗某购买9000元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 粉”)和6包“开心粉”(每包500元),随后罗某向上线购买了10000元的毒品氯胺酮和10包“开心粉”(每包500元)。罗某拿到上述毒品后叫其弟弟陈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广场附近将价值5000元的毒品氯胺酮和价值3000元的 6小包“开心粉”交给李某的朋友赵某,赵某把9000元现金交给陈某,后陈某将上述现金交给罗某。赵某拿到上述毒品后与李某等人到新建区一民房吸食。
2020年9月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罗某在南昌市东湖区某广场后门附近被抓获,当场在其身上查获剩余的供其吸食的4包“开心粉”(净重3.53克)。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4包“开心粉”检出甲基苯丙胺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曾三次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在2019年7月3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对于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交易金额人民币9000元含有氯胺酮成分和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在其身上查获3.53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有劣迹,酌情可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