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6日,范某联系李某某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1175元毒资给李某某。随后,李某某向刘某买了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并将毒品交给范某。
2020年8月30日,范某再次联系李某某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1275元毒资给李某某。李某某转账800元给刘某购买二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并将上述毒品交给范某。
2020年9月9日,民警在将李某某抓获。
另查明:李某某于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9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二日;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其具有一般累犯、坦白、认罪认罚、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