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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车内胁迫他人转账万元以抢劫罪判处三年四个月
作者:西湖区法院 傅少华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1-01-04 09:19:44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熊某退赔被害人夏某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华为nova5Pr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20年8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熊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会所门口,趁被害人夏某独自坐在车辆主驾驶位置之际,从后车门进入,勒住夏某脖子威胁恐吓,迫使夏某通过支付宝向熊某转账10000元。8月21日4时许,民警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宾馆一房间内抓获熊某。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现金1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