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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三次在宿舍容留他人吸毒获刑并罚金
作者:西湖区法院 傅少华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0-12-29 09:25:14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2020年5月上旬的一天下午、6月3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刘某先后三次在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某公司二楼个人宿舍容留徐某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麻古(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冰毒(甲基苯丙胺)。三次毒品来源系当日刘某三次微信各转500元人民币给徐某,徐某到南昌市某花园附近从“张三”(身份不明)处以现金购得。

8月3日,东湖公安分局滕王阁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前往被告人所在公司,被告人不在,经过公安机关与其电话联系,当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赶到滕王阁派出所接受调查。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因抢劫罪于1994年12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7月7日被判处单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2年内3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