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份的一天,魏某提供毒品,在自己的车内和梁某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2020年4月份的一天,魏某在自己的车内和梁某、刘某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之后,魏某又将梁某、刘某带回自己家中一起继续吸食毒品,此次毒品由三人一起出资,由魏某负责购买。
2020年5月7日,魏某在自己的车内和刘某、梁某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2020年8月24日,魏某提供毒品,在自己的家中和刘某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次日,民警将魏某抓获。
另查明:魏某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6日被行政罚款人民币二百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吸毒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