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碍公务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020年9月8日10点许,被告人赵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九洲大街和抚生路交叉口,因骑自行车行驶在机动车道,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三中队民警拦下,并告知其已违法将接受现场处罚。赵某为逃避处罚,先后用言语辱骂民警、用拳头击打民警、用铁皮管恐吓民警。民警警告无效,对赵某使用催泪喷射器,赵某仍不予配合,将两辆警用摩托车推倒。后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三中队拨打110,将赵某移交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