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份期间,吴某3次在自己家中容留梁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梁某所吸毒品系其自己带来的冰毒和麻古。
2020年9月5日,吴某接到朋友的电话,获悉派出所民警在找他,吴某便自己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另查明:吴某因犯抢夺罪于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吸毒于2006年被处以强制戒毒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至2018年期间,因吸毒先后四次被处以行政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其具有自首、前科及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