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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三次在车内容留朋友吸食毒品获刑并罚金
作者:西湖区法院 赵珮珮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0-12-23 09:32:2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某在南昌市二七路与北京路交界口附近和曾某一起在自己的小车内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2019年3月上旬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某在南昌市福州路和曾某一起在自己的小车内吸食氯胺酮;2019年5月上旬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某在南昌市二七路某酒店附近和曾某一起在自己的小车内吸食氯胺酮。

2020年9月7日2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某烧烤店附近将被告人夏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