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6日至7月21日期间,黄某先后二次将6瓶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2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贩卖给于某某;先后二次将9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5瓶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给万某;先后五次将13瓶某品牌止咳糖浆贩卖给邓某、丁某。
2020年7月24日,民警抓获黄某,从其住所查获84瓶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108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179瓶止咳糖浆、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及若干空瓶等物品。经鉴定,查获的止咳糖浆内未检出可待因、吗啡成份,查获的其他药品中均检出可待因成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多次向他人贩卖精神药品及193瓶含有可待因成份的精神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