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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朋友聚餐饮酒后独自驾车回家获刑并罚金
作者:西湖区法院 赵珮珮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0-12-21 10:30:0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10月18日晚19时许,被告人罗某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某饭店与朋友聚餐中有饮酒行为。当晚20时许,罗某独自驾驶自己名下一辆私家小车从红谷滩新区绿茵路的饭店出发回家,途经绿茵路、丰和大道、红谷隧道、沿江快速路,在南昌市西湖区云飞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桂殿路附近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民警使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对罗某进行呼气测试,仪器显示酒精含量为84mg/100ml。随后,罗某被民警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朝阳分院抽取血样,血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江西神州【2020】毒鉴字第S1379号)得出结论:在送检的罗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0.2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罗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