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7日,刘某通过微信联系吴某某购买500元的毒品麻古(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冰毒(甲基苯丙胺),并微信向吴某某转账1800元(其中1300元系个人还款)。吴某某后将毒品放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楼梯拐角处,刘某收到吴某某的通知后,取走毒品。
2020年9月3日,刘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吴某某购买毒品,约定以900元向吴某某购买12粒麻古。随后吴某某将12粒麻古放在上述小区楼梯拐角处。后刘某前来取走毒品,并将900元现金放在上述位置,吴某某后将900元取走。
2020年9月8日晚,民警将吴某某抓获。另查明: 吴某某因吸毒于2013年11月11日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因吸毒于2020年9月9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吸毒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