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9月5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赵某、朋友万某在南昌市西湖区船山路某网吧一包厢上网时,王某趁赵某不备,盗窃其放在电脑桌上的白色苹果X手机一部,随后在南昌市孺子路某商场附近以550元的价格将手机销赃给曾某,并将赃款挥霍。当日下午16时,王某为摆脱盗窃嫌疑主动报案,被民警带到办案机关调查后其承认了盗窃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523元,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配合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