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喻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9日,喻某的朋友刘某(另案处理)来到喻某家,喻某叫刘某帮其拎着装有毒品的塑料袋,二人走出房门十几米远时被民警抓获,刘某将装有毒品的塑料袋丢弃,随后被民警查获,内有14袋疑似毒品。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总净重188.18克。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喻某三次容留杨某在自己的租住处,吸食毒品。
另查明:喻某有多次犯罪前科,先后多次因盗窃、敲诈、抢夺、吸毒被拘留;1996年1月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喻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88.1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具有多次犯罪前科、坦白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