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熊某人民币5311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用铁管撬开南昌市西湖区某不动产店门的把手进入店内,将被害人熊某的一部iPhone11手机、被害人陈某的一部二手东芝笔记本电脑和被害人李某的一辆骏豹牌电动车盗走,后陆续将赃物销赃。次日中午,民警在南昌市东湖区一网咖将被告人张某抓获,赃款已被其使用。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的手机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311元,因未提供涉案笔记本的原始购置时间以及电动车具体型号,不予鉴定价格。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在2013年至2019年期间,曾五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5311元财物和二手笔记本一部、电动车一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