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借款人赵某向银行借款15万元,因听信忽悠获得贷款后另行支付他人1万元贷款中介费,法院最终判令赵某全额返还贷款本息158000余元和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借款人赵某因生产经营需要急需资金,一直苦无融资途径。后其借到贷款中介的电话推销,表示支付一定比例的贷款中介费后可以帮忙办理银行贷款,并且可以走贷款“绿色通道”,保证百分百成功贷款。赵某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不强,遂按照中介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金额15万元,贷款期限6个月,具体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银行贷款依约发放了到赵某账户后,赵某支付给贷款中介现金1万元中介费用,其实际只获得了贷款14万元。后赵某未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赵某支付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某银行与赵某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予以确认。某银行按约向赵发放贷款,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赵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返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酿成本案诉争,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赵某提出只获得贷款14万元的辩解,因只有赵某口头陈述无证据佐证,且赵某与贷款中介之间形成的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与本案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故该1万元贷款中介费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但赵某可收集证据另行向案外人主张。据此,赵某上述辩解法院未予采信,并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贷款“黑中介”往往打着吸睛幌子诱骗借款人,有的宣称有关系,有的声称无需审批,有的表示可以洗白征信,如果不注意辨别非常容易上当受骗。为此,广大消费者务必要提高警惕,务必从正规金融机构通过正当途径借款,不要轻信无金融从业资质的个人、公司发布的广告、电话等贷款信息,最大限度维护自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