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熊某作案使用的手机(详见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19年5月,陈某(已判决)、郭某(已判决)商量共同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同时,陈某雇佣被告人熊某帮忙贩卖和运送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被告人熊某在明知陈某向他人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时,还仍然答应陈某帮助其运送“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给购买的人,从中赚取非法利益。
2019年11月14日至11月29日期间,被告人熊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万达广场附近的一家网吧内,一共12次帮助陈某贩卖、运送13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给吸毒人员曾某。
2019年12月24日1时许,侦查人员在南昌县八月湖路某小区一房屋内抓获被告人熊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国家对精神类药品的管理规定,明知他人贩卖含有可待因成分的精神药品,还帮助其贩卖12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