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夏某与李某曾经系同事。2020年1月18日21时28分许,4月3日20时47分许、6月12日20时58分许,夏某先后三次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某2000元、1000元、600元人民币,让他购买麻古(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冰毒(甲基苯丙胺),李某先后三次用2000元、1000元、600元现金买到毒品之后,打电话让夏某到自己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住处的卧室内,三次共同吸食了麻古和冰毒。
2020年8月22日21时许,东湖公安分局缉毒大队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一房屋内将被告人李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3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