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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厕所内贩卖毒品 男子以贩养吸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赵珮珮 罗兰  发布时间:2020-12-08 09:35:01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7日晚,王某以1470元将二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王某将上述毒品放在南昌市某小区附近公共厕所抽水马桶后的夹层中,并拍摄毒品摆放位置视频及定位发给李某,由李某前往自取。双方完成交易,王某从中牟利470元。

2020年8月31日,王某收取李某用于购买毒品的2800元及100元车费,准备去向上线购买毒品,被民警当场抓获。

另查明:王某于2018年6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其具有犯罪未遂、坦白、吸毒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