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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女子拾得他人医保卡去药店盗刷近七千元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赵珮珮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0-12-08 09:18:19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在南昌市一停车场路边捡到被害人熊某遗失的医保卡,李某临时起意想到使用捡到的医保卡去药店买药再转卖获利。隔天下午16时34分至18时07分,李某使用熊某的医保卡到下列药店盗刷:

1、同日16时34分许,李某在南昌市阳明路一药店盗刷1760元人民币,购得阿胶二盒。

2、同日17时33分许,李某在南昌市前进路一药店盗刷1168.8元人民币,购得丁苯酞软胶囊六盒。

3、同日17时40分许,李某在南昌市桃苑中路一药店盗刷3432元人民币,购得阿胶四盒。

4、同日17时55分许,李某在南昌市桃苑西路一药店盗刷390元人民币,购得丁苯酞软胶囊两盒。

5、同日18时07分许,李某在南昌市前进路另一药店盗刷125元人民币,购得蜂蜜一瓶。

李某在2020年3月15日16时34分至18时07分内连续盗刷被害人熊某的医保卡共计6875.8元人民币,购得阿胶六盒、丁苯酞软胶囊八盒及蜂蜜一瓶。之后,李某将盗刷医保卡购买来的一瓶蜂蜜吃了,将六盒阿胶及八盒丁苯酞软胶囊卖给了一个收药的男子,获利4200余元人民币现金。

2020年4月27日中午10时许,西湖公安分局刑侦九中队在南昌市东湖区半步街路口将被告人李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熊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熊某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