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及司机陪同汪某到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北路天虹商场附近帮助熊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二粒及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之后返回到西湖区桃花某小区。罗某将西湖区桃花一村桃某小区一自建房的房门钥匙交给汪某,汪某、熊某及司机便在其家中使用其提供的吸毒工具吸食了毒品。
另查明:2019年10月底至12月底期间被告人罗某因多次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4月2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罗某从南昌市新建区某监狱刑满释放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吸毒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