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程某和其丈夫周某某商议通过帮别人代购毒品来赚取日常开支及吸毒所需费用。
2020年7月,余某联系周某某购买300元的毒品,周某某又拿出500元,由程某从李某手中购得毒品冰毒一小袋(0.4克左右),后将300元的一小袋冰毒交给余某。
2020年8月23日,孙某转款1000元给程某让其帮忙购买毒品,程某告诉其丈夫周某某其去拿毒品,后从李某手中购得毒品冰毒一小袋交给孙某,二人从中获利300元。
2020年9月5日,程某、周某某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周某某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二人具有共同犯罪、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