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罗某从一外号叫“光头”(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的男子处购买大量毒品用于个人吸食。2020年7月14日凌晨0时许,公安民警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路某广场楼梯口抓获被告人罗某,并在其居住的房间内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8袋及16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经称量,从罗某处缴获的甲基苯丙胺净重53.5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40克,毒品共计净重54.98克。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缴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2010年4月21日,该院作出(2020)赣0103刑初200号刑事判决,判决罪犯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因患有严重疾病,自2019年9月10日起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判决生效后,罗某于2020年4月28日向该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0年8月2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定:罗某所患疾病未达到《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规定的严重程度。罗某至今未收监执行,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未缴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54.9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被告人罗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具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