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抢劫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7日早上,吴某携带电棍、手铐、辣椒喷雾剂、警官证皮套等工具,身着便服准备抢劫。吴某发现刘某后便尾随其至某小区楼电梯口,掏出警官证皮套谎称自己是公安局的民警,以刘某嫖娼为由要其交罚款。刘某否认后,吴某把刘某拖到单元楼门口,打开电棍发出强电流光及电流声,威胁刘某交出钱。刘某后取出550元交给吴某,吴某得手后离开现场。当日下午,民警根据监控研判抓获吴某,并在其家中搜查到上述作案工具及赃款320元。
另查明:吴某于2002年9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行为构成抢劫罪。其具有坦白、退赃、取得被害方谅解、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