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刘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酒店套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曾某、周某、陈某及周某的朋友等共计五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20年7月24日,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前进支路附近抓获刘某。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曾于1987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20年6月16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罚款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五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