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3日上午,戴某联系李某想购买4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可非”)。李某现金支付1280元向邢某某购买了4瓶“可非”,随后交给戴某,并收取戴某1600元毒资,从中获利320元。
2020年8月3日下午,范某某联系李某想购买2瓶“可非”。李某现金支付640元向王某购买了2瓶“可非”交给范某某,并收取范某某微信转账的800元毒资,获利160元。
2020年8月4日,民警抓获李某,当场从其身上查获7瓶60ml装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其中1瓶系刘某所有。后李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成功抓获王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二次向他人贩卖六瓶含可待因毒品成分的口服溶液并查获其所有的六瓶含可待因毒品成分的口服溶液,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具有立功、坦白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