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8月19日晚,被告人邓某与刘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某餐厅吃饭,期间被告人邓某有饮酒行为,酒后被告人邓某无证驾驶客车准备回南昌市西湖区桃苑二区的住处,途经灌婴路、抚河南路、司马庙立交地面层。20日1时50分许,被告人邓某驾驶该车由南往北行驶至南昌市抚河中路司马庙立交桥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吹气检测结果为197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邓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邓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5.82mg/100ml。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邓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