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5日,刘某某在南昌市一地铁出口处发现一辆电动车,该车的钥匙插在龙头上,后轮锁了碟刹锁。随后,刘某某用钥匙将后轮上的碟刹锁打开,将该电动车骑走供自己使用。
2019年11月30日,民警将刘某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5日,刘某某在南昌市一地铁出口处发现一辆电动车,该车的钥匙插在龙头上,后轮锁了碟刹锁。随后,刘某某用钥匙将后轮上的碟刹锁打开,将该电动车骑走供自己使用。
2019年11月30日,民警将刘某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