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8月2日凌晨5时许,2019年8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西湖交警大队对面,利用三轮摩托车分别盗窃一个、五个交通护栏铸铁基座。后其将盗窃所得在昌南大道销赃给收废品的路人,获利120元并挥霍。2019年8月20日,民警前往周某家中口头传唤其接受调查,2019年8月21日,周某主动到案。经鉴定,被盗交通护栏铸铁基座价值人民币2610元。
2019年9月24日,周某家属赔偿被害人3300元并获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