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熊某退赔被害人周某人民币828元。
2020年8月17日3时许,被告人熊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网吧附近一保安岗亭趁被害人周某睡着不备,盗得周某放置在身旁凳子上的一部VIVO Y5S手机,随后以300元的价格把手机销赃给一个过路的人,并将赃款挥霍。2020年8月25日17时许,民警在南昌市第二医院附近将熊某抓获归案。经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手机价值人民币828元。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在1995至2020年期间,曾四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熊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多次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