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7日,王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某展示毒品照片,并告知刘某某650元可购买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刘某某答应后转账650元给王某,随后王某联系上线购得毒品后交给刘某某。
2020年6月1日,刘某某先后转账300元、500元给王某购买甲基苯丙胺,随后王某找上线购得毒品后交给刘某某,后二人共同吸食。
2020年6月4日,刘某某转账1150元给王某购买毒品,王某收取毒资后联系上线未果,向刘某某退回1150元。
2020年6月8日,陈某转账800元给王某购买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和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随后王某联系上线购得毒品,在南昌市一加油站附近毒品交给陈某。
2020年6月9日,余某转账600元给王某用于购买毒品供两人吸食,随后王某微信支付给上线550元购买毒品,王某拿到毒品后返回余某家时,在单元楼下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王某身上查获毒品0.4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先后6次向3人贩卖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4000元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具有一次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