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5月24日0时35分左右,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民警在南昌市八一大道长运电子市场路段对由南向北方向行驶的机动车进行酒驾临检时,发现一辆小车在离检测点50米处的公交专用道靠隔离花坛一侧突然停车并掉头,民警立即赶上前将车辆拦截。经对该车驾驶员即被告人邓某使用酒精仪进行呼气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64mg/100ml。经现场询问,邓某不承认当日有饮酒行为,并拒绝在呼气检测单和公安交通强制措施单上签名,故民警将邓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测,邓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5.40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邓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邓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