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价值在于弥补立案登记阶段对管辖权审查不周全、不严格,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利,体现着诉权保障、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等价值。但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设计上存在漏洞,使得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遭到当事人的滥用,成为恶意延长诉讼进程的有力武器,由此导致该制度广为诟病,急需引起重视。本文指出管辖权滥用的危害,分析管辖权滥用的原因,并提出相应改革措施。
管辖权滥用的危害主要有:
一是增加当事人诉累。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管辖权异议滥用必然导致当事人付出更多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损害到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增加诉讼成本。
二是损害司法权威。诉讼绝非儿戏,司法的权威性必须得到保证。管辖权异议的滥用造成诉讼时间的拖延,这与民事诉讼法及时、准确地解决民事纠纷的宗旨是相违背的,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
三是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管辖权异议一经提起,法院只能被动地启动管辖权异议程序甚至是上诉审查程序,牵涉一审、二审法院,需耗费一定时日,占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纠纷的及时审判和解决,打乱正常的诉讼秩序。
笔者认为,有四种原因导致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是法律意识淡薄。有些当事人法院管辖相关法律规定知之甚少,机械地认为所有的案件都必须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收到传票后往往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二是滥用权利拖延审限。有些当事人明知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或在律师的唆使下,或以诉讼不便,或以筹款需要时间,甚至未说明任何理由和证据,不惜滥用管辖权异议来达到自己不正当目的。有些当事人“下落不明”,公告期将满时却能把准时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在邮件中并不注明联系人、电话等,造成法院裁定书送达困难。
三是管辖异议成本太低。按现行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均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只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因异议人往往不到庭等种种原因诉讼费亦收取困难。即便收取了诉讼费,这些费用与拖延诉讼时间所获得的收益相比,简直是“物美价廉”。
四是缺乏有效惩戒机制。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这种情况并没有做出规定。即便法官明知当事人在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提出管辖异议,却很难依据现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笔者所在法院处理的大量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中,至今尚未有滥用者受到处罚的。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加强宣传引导。承办法官可向相关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包括相关管辖法律法规的宣传,并辅之以会诚信原则的教育,引导其注意自身社会形象,从而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撤回已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二是改革收费标准。建议提高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费用标准,可按照案件标的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或者按一定比例预先加收保证金,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逾期不交纳的视为未提出异议申请。异议成立的,诉讼费或保证金全额退还异议人。
三是建立惩戒机制。对于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包括承担对方当事人在管辖异议审理期间所支付的包括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或者赋予法院民事罚款权。律师起到特殊作用的,可以向司法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四是完善制度设计。严格限制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条件和事实理由,对于不能提交必要证据或者明显无正当理由的异议申请,应予以退回。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应采取速裁方式审理,在立案后7日内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