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周某退赔被害人林某人民币760元,退赔被害人万某人民币3092元。
2020年4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步行至南昌市老福山某餐馆,将门把手扭断进入店内,盗窃被害人林某760元人民币左右的现金,后将赃款挥霍。
2020年6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步行至南昌市西湖区某餐馆,将门把手扭断进入店内,盗窃被害人万某4瓶十五年四特酒和1瓶五年四特酒随后逃离现场,盗窃的白酒均被周某喝掉。
同年7月9日14时许,民警在南昌市井冈山大道某宾馆附近抓获周某。2020年7月21日,经鉴定,被盗的白酒价值人民币3092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在1996至2019年期间,曾四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一般累犯、坦白、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盗窃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