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1月到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熊某在其租住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某公馆的一房间内,先后3次容留夏某(因吸毒已作行政处罚)、胡某(未到案)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分别是:1、2020年1月中旬一天凌晨1时许,熊某在其上述租住处容留夏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2020年6月上旬一天凌晨1时许,熊某在其上述租住处容留夏某吸食甲基苯丙胺;3、2020年7月8日凌晨1时许,熊某在其上述租住处容留夏某、胡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7月28日中午12时许,东湖公安分局墩子塘派出所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某公馆一房间内将被告人熊某带回调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熊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