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经审理查明:王某和李某系朋友,二人经常在李某母亲赵某租住的民房内吸食毒品,并在此贩卖毒品。
2020年6月8日,于某某通过支付宝支付450元毒资给李某购买毒品,李某收取毒资后转给王某,王某安排李某将毒品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于某某。
2020年6月12日,于某某通过微信支付1000元毒资给李某购买毒品,李某收取毒资后转给王某,王某叫李某装好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袋甲基苯丙胺放在楼下的一个花盆内,由于某某自行取货。2020年6月14日,二人以同样方式卖给于某某1000元的毒品。
2020年6月13日、6月14日,万某某先后通过微信支付1200元、1500元毒资给王某购买毒品,后王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万某某。
2020年6月14日,王某需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便转账12000元毒资给李某,李某随后联系上线刘某购买一袋甲基苯丙胺后交给王某。
2020年6月15日,民警将王某、李某、赵某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17.2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单独或共同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