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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男子在他人车内盗窃45条香烟获刑一年四个月
作者:赵珮珮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0-11-10 15:02:29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被告人魏某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1482元。

2020年6月24日4时40分许,被告人魏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与东坛巷交界口从被害人陈某停放的一辆小车内盗得蓝芙蓉王香烟1条、软中华香烟2条、普通芙蓉王香烟8条、极品金圣香烟8条、青花瓷金圣香烟1条、普通利群香烟23条、黄鹤楼1916香烟2条,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45条香烟被盗时的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11482元。

2020年7月9日晚,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某网吧内将被告人魏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魏某在2011年至2019年期间,曾六次因盗窃被处行政处罚;曾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1482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魏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多次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