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9日和2020年6月18日,李某先后二次在自己公司的办公室和邹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6月初,李某在其公司的办公室和王某、万某、蒋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2020年6月23日,民警将李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