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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商场向他人贩卖毒品并扣留部分自吸获刑
作者:赵珮珮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0-11-06 10:18:03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0年5月16日晚21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国际商场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4克左右)贩卖给熊某(另案处理),在熊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中扣留一部分甲基苯丙胺(约0.1克)用于自己吸食。2020年7月15日,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附近将王某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曾于2019年2月1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7月16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500元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