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7月期间,李某某先后六次在居民小区停车场、购物广场停车场等地,用汽车干扰器干扰刘某等人的车上不了锁,然后在车内实施盗窃,盗得香烟、白酒、电脑、投影仪、现金等物品(经价格认定,上述所盗财物价值共计12880元)。2020年7月5日,民警将李某某抓获。
另查明:2015年至2018年期间,李某某先后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部分赃物追缴并发还、多次盗窃、累犯、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