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 年5月4日11时许,杨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罗某,提出购买600元人民币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罗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了杨某600元人民币后,以现金550元人民币从刘某(未归案)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后在南昌市团结路和朝阳洲中路交界口的马路边将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了杨某,罗某获利50元人民币。
2020年8月13日15时许,东湖公安分局百花洲派出所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附近将被告人罗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